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23943号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石城镇政府办公楼402室-1925(石城镇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306612931H。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润海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北庄镇北庄村华盛路142号政府办公楼223室-11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339687497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密云区。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润海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