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0249号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石城镇政府办公楼402室-1925(石城镇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306612931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镇前***14幢等43幢(23幢105-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8MA04CNET5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大漕村3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1D2936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91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密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