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3601号
申请人:北京交达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3号楼305,法定代表人张印宗;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4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本院在执行北京交达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7800元,现已执行标的9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荣富
审判员 童中兵
审判员 陈 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丁永峰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3601号
申请人:北京交达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3号楼305,法定代表人张印宗;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4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本院在执行北京交达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7800元,现已执行标的9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荣富
审判员 童中兵
审判员 陈 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丁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