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2293号
原告: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18号院3号楼7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皂君庙甲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金港大街与港南大路交汇处。
负责人:***,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男,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员,住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
原告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武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