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4213号
申请人: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18号院3号楼7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67525734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58号方舟建筑产业中心1座2栋22、23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797174A。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北路14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33079XG。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50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12558D。
负责人:***。
申请人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123.4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123.4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20.62元,由申请人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