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省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803执1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18号院3号楼7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675257349。
法定代表人:贺亚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建林,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龙凤花园1号楼2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793769994G。
法定代表人:杨其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斌,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的(2021)闽0803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57057.30元及违约金,本院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执行人员通过EMS邮政专递将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执行案件信息纳入银行征信告知书、媒体曝光告知书、案件监督卡、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给二被执行人,敦促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个案件未执行完毕,且其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斌名下登记的车牌为闽F2××**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扣押处置。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斌名下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XX·名仕公馆X幢店面X(产权证号码:永房权证2014字第**X0-2号、永房权证2014字第**X0-1号)、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XX·名仕公馆X幢店面X(产权证号码:永房权证2014字第**X8-2号、永房权证2014字第**X8-1号)、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XX·名仕公馆X幢X(产权证号码:永房权证2014字第**X1-2号、永房权证2014字第**X1-1号)、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XX·名仕公馆X幢店面X(产权证号码:永房权证2014字第**X3-1号、永房权证2014字第**X3-2号)、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XX·名仕公馆X幢店面X(产权证号码:永房权证2014字第**X9-2号、永房权证2014字第**X9-1号)的房产,查封期限均为三年,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上述房产。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斌名下登记的工商股权信息,冻结期限为一年,因该股权价值较小,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均已被本院冻结,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斌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出具《承诺函》,承诺协助被执行人福建省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该承诺函予以认可,并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出具《解除冻结申请书》,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斌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的冻结,本院已按申请执行人要求解除上述账户冻结。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福建省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斌已达成一致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803执1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慧华
审 判 员 陈锦安
审 判 员 陈志银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慧明
书 记 员 江晓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