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4585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圣和巷。
被告:北京建创建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京加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东亚信义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政府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建创建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东亚信义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北京建创建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经查,北京建创建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京加路18号,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属于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董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