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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创建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三合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民初4429

原告:北京建创建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京加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吴军洪,董事长。

被告:北京三合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三合北巷7号院2号楼102-1室。

法定代表人:边国爱,总经理。

我院依法受理原告北京建创建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三合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北京建创建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131日以与被告北京三合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私下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建创建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建创建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朱庆梅

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