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源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北影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源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2民申6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北影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2号院6号楼6单元2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源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180号1006室。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北影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华源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1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北影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北影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北影影视艺术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蒙镭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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