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源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华源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6民初6148号

原告:北京华源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180号10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光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业,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丽丽,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华源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信公司)与被告****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源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业,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丽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源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20年项目提成30 969.1元;2.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5453.15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告没满足领取项目提成条件,且裁决书认定的提成数额有误。1、即便是在被告仲裁时提交的2019年《招标代理业务提成实施办法》中,也明确规定领取提成的条件是“招标代理项目的服务工作已圆满完成、最终成果文件已交付且档案文件资料已移交资料员,招标服务费已经收取并且到账”。事实上被告并未完成上述工作,被告的辞职报告也承认尚未完成自己的工作,未完成工作不应当领取提成。2、2020年《招标代理业务提成实施办法》对提成比例做了变动,劳动仲裁委没有认定2020年《招标代理业务提成实施办法》,属于查明事实不清。3、5%的项目提成是针对整个部门,不是针对被告一人,不应当由被告一人领取。二、被告拒绝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被告的书面劳动合同于2020年3月25日到期,但是因为疫情原因原告单位职工居家办公,无法续签合同。2020年7月恢复现场办公后被告以业务提成纠纷为由拒绝续签合同,责任不在原告,原告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并且仲裁委认定需支付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支付期间也认定错误。综上,原告不服京丰劳人仲字[2020]第257号裁决书,请予以改判。

***辩称:第一,被告向法院提交的提成明细中的招标项目均按照2019年《招标代理业务提成实施办法》完成项目的服务工作,有最终成果文件已交付,服务费也已经收取且到账,符合领取提成的条件,原告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提成办法按时向被告支付项目提成。第二,原告在仲裁程序中提交的2020年《招标代理业务提成实施办法》、招标部通知从未告知过被告,原告法定代表人也承认上述办法未告知被告,原告与被告双方应当按照2019年《招标代理业务提成实施办法》来结算项目提成。第三,因公司规模比较小,各种制度不完善,按照惯例,也为了节省人员开支和不必要的工作流程,公司没有专门的档案管理员,未真正执行档案移交的制度,也没有严格的项目提成核算报批流程,所以招标部招标档案文件一直由本部门保管。第四,根据2019年《招标代理业务提成实施办法》第七条,业务提成是发给员工个人,以其在工作中承担的业务情况进行分配,并非将提成发给整个部门。被告所在部门,人员过少,工作职位并没有严格的界限,且大部分情况是其兼任部门经理和项目经理。其中被告在其提交的提成明细的项目,均是兼任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所以应当获得全部5%的提成。第五,原告与被告双方合同到期后,原告应当及时与被告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即使原告从仲裁、诉讼取证角度诱导被告自述劳动合同需要考虑一下或者有其他类似的意思表示,也并非是被告故意拒绝签合同。在公司已经长期不支付提成的情况下,劳动者从保护自身合法利益角度出发,希望公司先履行提成支付义务再考虑劳动合同续签事宜,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8年3月26日入职华源信公司,负责招标工作。双方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3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华源信公司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发放上月工资。***正常工作至2020年9月30日,工资支付至2020年9月30日,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实发工资分别为5794.31元、6144.83元、6735.9元、6735.9元、5297.11元、3375.13元、6ll0.77元。依照华源信公司制定的招标代理部门管理办法(2019),部门经理兼项目负责人的提成比例为5%。

***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项目提成70 094.1元;2.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项目提成3649元;3.支付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9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0 200元。2020年12月10日,丰台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257号裁决书,裁决:一、华源信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项目提成30 969.1元;二、华源信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5453.15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庭审中,华源信公司提交***的辞职报告,主张***未完成资料移交工作,不满足提成支付条件;提交2020年7月公司办公室员工张××与***的谈话录音,主张公司恢复现场办公后,多次通知***续签合同,均被***以解决绩效奖金为由拒绝。***对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提交《关于召开公司上半年工作总结会议的通知》,主张该通知载明其为部门经理;提交交接单,主张其在离职时已与公司就招标代理资料进行交接。华源信公司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

庭审中,华源信公司认可***2020年作为项目负责人的招标代理费合计为619 382元,但否认***任职招标代理部经理。***主张其自2019年8月升任部门经理,公司按照部门经理向其发放提成。

本院认为:关于提成,华源信公司主张***并非经理,不应按5%的比例支付提成,但根据华源信公司的会议通知,其上载明***为部门经理,华源信公司未对其否认***的职位作出合理解释,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华源信公司主张***未按规定对招标代理资料进行移交,但根据***的离职交接单,招标代理资料已由公司人员进行接收,应认定***已完成资料移交工作。华源信公司认可***2020年作为项目负责人的招标代理费合计为619 382元,故应按5%的比例向***支付2020年项目提成30
969.1元。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双方第一份劳动合同于2020年3月25日到期,此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华源信公司主张系因疫情影响而未能及时签订,理由并不充分,疫情期间亦可采取灵活方式续签合同。华源信公司主张系***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仅提交了片段录音,不能完整体现***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不予采信。根据***的工资支付情况,华源信公司应向***支付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5 453.15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华源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2020年项目提成30 969.1元;

二、北京华源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5
453.15元;

三、驳回北京华源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华源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培松
法 官 助 理   李 强
书  记  员   刘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