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2民申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北影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朝阳区**坝河**里**号院**号楼**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李忠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现,男,汉族,1965年2月2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源信工程咨询。住所地:**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号**室006室。
法定代表人:刘艳琴,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北影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影影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华源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信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1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影影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裁决明显不当,对我公司显失公平。我公司将租赁房屋装修改造成为大型双语幼儿园,但因为华源信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该场地盖有红章的土地证复印件及场地平面图,致使我们一直不能办理幼儿园的审批手续。我公司依法行使抗辩权,不再继续交付房租。我公司装修投入超过260万元,一审中向法院提交了装修合同,但一审法院未予认定。(二)一审法院遗漏必要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马百战,导致案件事实未能查清。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中,北影影视公司提交其单方委托北京东方燕都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其对涉案房屋装修工程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911777.2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北影影视公司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后因北影影视公司将涉案房屋经转租,次承租人重新装修,因而无法确定北影影视公司装修的情况。且北影影视公司提供了两份装修施工合同,价款有重大差距,真实性无法确定,故一审中未能完成鉴定。现北影影视公司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装修范围仅根据北影影视公司的主张,其所做结论本院不予采信。本案系北影影视公司与华源信公司因租赁合同发生诉讼,马百战并非必要的诉讼参加人,北影影视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北影影视艺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家忠
审判员 毛丽敏
审判员 赵 静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晨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