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1864号
申请人:*****建材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果里镇***。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华盛天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与美食街交汇处东南角华夏国际1418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北京华盛天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号院2号楼5层511-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建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北京华盛天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北京华盛天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建材租赁站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盛天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北京华盛天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建材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边 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