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1864号之一
原告:*****建材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果里镇李王村。
负责人:薛安锟,经理。
被告:北京华盛天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与美食街交汇处东南角华夏国际1418号。
负责人:李合琪。
被告:北京华盛天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号院2号楼5层511-7。
法定代表人:彭学功。
原告*****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北京华盛天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北京华盛天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9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边 海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小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