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191民初1376号
原告: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16号楼A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兰州瑞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新区联创智业园24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华公司”)与兰州瑞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泛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瑞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泛华公司在诉状中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造价咨询费770546.5元并承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08561元(暂计算至2022年3月12日);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4日泛华公司与瑞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瑞建公司委托泛华公司为兰州新区区域中心服务组团土地开发项目(一标段至四标段)提供造价咨询服务,服务内容为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并负责完成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评审流程。合同约定酬金暂定为2793845元,泛华公司完成实际控制价预算编制工作,提交全部数据成果时瑞建公司支付暂定酬金的70%,完成合同全部内容支付至合同酬金的100%,同时约定瑞建公司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同签订后泛华公司依约向瑞建公司提供了咨询报告,完成施工招标,瑞建公司审核该项目造价咨询费为2726238元,瑞建公司支付了1955691.5元,剩余770546.5元至今未付。
瑞建公司辩称,案涉项目部分工程因规划调整等原因其已退出,已移交第三方接手,因第三方未及时向其支付资金导致其现在也无力支付泛华公司剩余咨询费,上述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价款是暂定的,泛华公司诉请的工程造价咨询费770546.5元系经第三方审减后才确定,审减前双方对欠付额和支付方式未达成一致。审计结果出具前最终核减金额、核定应付数额、欠付额均为未确定状态,审计报告最终出具、生效日期为2021年4月9日,确定的最终实际咨询费为2726238元,泛华公司主张的咨询费亦是基于2021年4月9日核减后的价款,双方对结算金额、支付时间达成新的合意。泛华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与事实不符。泛华公司存在迟延开具发票等为充分履约行为,双方互有履行不到位情形,故不应判令瑞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对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4日泛华公司与瑞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瑞建公司委托泛华公司对兰州新区区域中心服务组团土地开发项目(一标段至四标段)提供造价咨询服务,服务内容为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并负责完成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评审流程。合同约定酬金暂定为2793845元。泛华公司完成实际控制价预算编制工作,提交全部数据成果时瑞建公司支付暂定酬金的70%,完成合同全部内容支付至合同酬金的100%,同时约定瑞建公司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同签订后泛华公司依约向瑞建公司提供了咨询报告,于2016年8月8日完成全部合同义务。2021年4月经审计确定案涉项目造价咨询服务费为2726238元,双方对审计结果均认可。瑞建公司2016年1月22日支付了1955691.5元,剩余770546.5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泛华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对案涉兰州新区区域中心服务组团土地开发项目(一标段至四标段)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双方对剩余770546.5元咨询服务费均无异议,因此泛华公司要求瑞建公司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泛华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双方约定泛华公司完成实际控制价预算编制工作,提交全部数据成果时瑞建公司支付暂定酬金的70%,完成合同全部内容支付至合同酬金的100%,同时约定瑞建公司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案中泛华公司依约于2016年8月8日完成合同义务。瑞建公司应当依约于2016年8月支付合同暂估价的100%。现瑞建公司未能付清造价咨询费,显然已构成逾期。至于瑞建公司辩称的2021年审计报告作出后才最终确定造价咨询费,视为双方达成新的合意,因此不能认为其逾期付款的意见,本院认为虽然审计报告2021年才作出,双方也认可审计报告中确定的造价咨询费,但不能据此就推翻双方合同中关于付款时间,付款金额的约定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审计报告作出后双方并未达成新的书面协议或者补充协议,而且泛华公司以审计报告中确定的造价咨询费主张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而非以合同暂定价主张,实际减轻了瑞建公司的违约责任,所以本院对瑞建公司辩称的审计报告作出后才最终确定造价咨询费,视为双方达成新的合意,不能认为其逾期付款的意见不予采纳。至于瑞建公司辩称的本案存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因素以及泛华公司未开具发票过错相抵,所以其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意见,本院认为出现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应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本案中的服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瑞建公司未提出上述情况,现合同已履行完毕才提出,不能成为其违约的正当理由,关于发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付款以开具发票为前提,所以对上述答辩意见,亦不予采纳。双方合同约定未按期付款超过14天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故本院参照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逾期利率为年利率3.65%。泛华公司依约于2016年8月8日完成合同义务,根据双方约定瑞建公司应当自2016年8月23日起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最后关于泛华公司主张的保全费因本院作出的相关裁定对该项费用的负担已做处理,故不再重复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兰州瑞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案涉兰州新区区域中心服务组团土地开发项目(一标段至四标段)剩余造价咨询费770546.5元并自2016年8月23日起以770546.5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65%向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剩余造价咨询服务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796元,由兰州瑞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