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丰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开阳路6号青少年宫南门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687246209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许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许社区。
负责人:**,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丰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许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临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临仲裁字第18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上级法院指定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或纳入失信名单,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
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其他动产、不动产及财产性权益,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92201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