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润华工程建设设计有限公司

河北润华工程建设设计有限公司、河北润华工程建设设计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与河北牛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牛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西民二初字第44号
原告:河北润华工程建设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西三庄街29号。机构代码10433143-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河北润华工程建设设计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太行路西富强写字楼五层。机构代码69921428-X。
负责人:***,经理。
被告:河北牛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中华大街188号12层。机构代码70096046-7
法定代表人:牛勋,经理。
被告:河北牛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紫金泉路国税楼3号楼3-6-12。注册号130500300024519。
负责人:牛帅。
原告河北润华工程建设设计有限公司、河北润华工程建设设计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与被告河北牛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牛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润华工程建设设计有限公司、河北润华工程建设设计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诉称,2011年1月26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承担邢台市团结路办事处旧区改造回迁项目工程设计。原告接收委托后即着手工作,前期设计已经完成,被告却要求解除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设计费用60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已由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并审理,故本院不再审理该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润华工程建设设计有限公司、河北润华工程建设设计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