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轻纺工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轻纺工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民终4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省轻纺工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101-1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诚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省轻纺工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2206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传唤,上诉人甘肃省轻纺工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甘肃省轻纺工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甘肃省轻纺工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另一半5元,退回上诉人甘肃省轻纺工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林 审 判 员  张煜枫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