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民终4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省轻纺工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101-1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诚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省轻纺工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2206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传唤,上诉人甘肃省轻纺工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甘肃省轻纺工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甘肃省轻纺工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另一半5元,退回上诉人甘肃省轻纺工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林
审 判 员 张煜枫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