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25民初5号
原告:云南奕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宝海路219号馨逸雅筑小区二期1栋1单元505-5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84606878P。
法定代表人:罗卓英,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姚安庆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川镇熙瑞雅苑1栋-0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55945916014。
法定代表人:李林,职务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方,云南天石智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奕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安庆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奕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奕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奕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3元,由原告云南奕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家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伍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