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628民初588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居民,住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汇川区泗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高原明珠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1号大西南富力中心A3栋1单元18层。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周至县人,居民,住贵阳市。
第三人:***,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居民,住贵州省桐梓县。
原告***诉被告贵州高原明珠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以先申请仲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先申请仲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