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超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华晨美亿(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7民初2248号 原告:华晨美亿(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路28号院1号楼11层11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MA00AGNH0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恩***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四川超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三洞桥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3416165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二:***,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身份证号:XXX) 原告华晨美亿(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公司)与被告四川超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辉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华晨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超辉公司之法定代表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咨询服务费70万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9月31日之前的补偿金35000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补偿金1402500元(按2805000元的50%计算);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万元;5.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财产保全保险费3480元和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于2020年7月21日签订《咨询服务协议》,约定被告一委托原告为被告一企业资质升级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咨询服务费90万元。被告一在原告履行完毕《咨询服务协议》后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咨询服务费,原告与二被告于2021年8月22日签订《偿还欠款协议书》,被告一承诺于2021年9月31日前偿还所欠咨询服务费90万元,并支付补偿金35000元,共计935000元。被告一承诺如其未按照上述约定时间按时足额偿还,应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欠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如果逾期超过一个月,被告一自愿支付原告三倍欠款金额作为给予原告的补偿;还承诺承担原告向其主张该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函费等一切费用。被告二对被告一订立和履行《偿还欠款协议书》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但二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立案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咨询服务费20万元。 被告超辉公司辩称,2022年3月,被告与原告达成协议,分3笔支付,每笔分别为20万元、30万元、40万元。被告支付20万元后,在要支付第二笔款项时,原告将被告的账户冻结。同意原告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同意第三项诉讼请求。如果能达成调解,同意支付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 被告***辩称,被告和原告是合作关系,被告委托原告提供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应于2020年12月31日履行完毕义务,但其一直延期到2021年6月,故原告违约在先。基于双方的友好关系和疫情原因,双方互相谅解。出现资金困难后,被告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也与原告的**积极沟通。2022年3月,双方达成了还款计划,5月已经支付了20万元,6月要支付的30万元在账户内,但被原告冻结,同意按照还款协议继续履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7月21日,甲方超辉公司与乙方华晨公司就甲方企业资质升级委托乙方咨询服务指导事宜达成《咨询服务协议》。约定:一、咨询服务的目标、内容、方式。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企业资质升级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委托咨询服务的目标为甲方企业资质由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升级到甲级,并取得资质证书。咨询服务的内容为乙方向甲方提供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资质升甲级资质的咨询指导,包括但不限于组卷、专家预审、通关等一切相关事宜。二、费用及支付方式。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资质升甲级咨询指导费、组卷费、专家预审费、通关费等全部开支费用,合计90万元。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资质升甲级咨询指导费,待取得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90万元。注:以上费用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正规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再付款。如甲方要求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则甲方不需承担税费;如甲方要求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甲方需承担1%税费。三、甲方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四、乙方义务。1.乙方负责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整理填报装订企业资质升级申报资料并及时向甲方通报代理进度,甲方在准备申报资料时,对于存在的问题要积极耐心地进行修改和补正;如因政策变化或有关主管部门工作程序和要求有新的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2.妥善保管乙方所提供的资料,不得擅自使用甲方提供的各类证照给第三方。3.乙方咨询服务工作贯穿于甲方企业资质升级的全过程、咨询服务资质升级过程中的各项相关内容,直至甲方取得资质证书为止。4.乙方对甲方资质升级申报材料、流程、申报方式、注意事项等,根据需要接受甲方的咨询并就相关申报事项向甲方进行告知、解答。六、违约责任。甲方逾期不支付乙方费用,乙方有权每日加收欠款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超辉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取得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证书,但其未按约定支付华晨公司咨询服务费。 2021年8月22日,甲方超辉公司、甲方担保人***与乙方华晨公司签订《偿还欠款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根据2020年7月21日双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就甲方偿还所欠乙方咨询服务费事宜,达成协议:一、甲乙双方确认,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共欠乙方咨询服务费90万元。二、甲方承诺于2021年9月31日前将上述欠款90万元全部偿还给乙方,且另支付乙方补偿金35000元,共计935000元。三、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时间按时并足额偿还欠款,则视为严重违约;甲方应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欠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五的费用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直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为止;如逾期超过一个月甲方自愿支付乙方三倍欠款金额作为给予乙方的补偿。如发生违约,甲方自愿按照此违约金支付,并自愿将此违约条款作为最低赔付标准支付,自愿放弃按照法律法规申诉的权力,愿意承担乙方向甲方主张债权所产生的有关诉讼费、律师费、差旅、保函费等一切费用。四、甲方担保人自愿为甲方订立和履行其与乙方签订的本协议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履行完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和责任之日止,担保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应支付的费用、乙方为追索还款或损失涉及的有关诉讼费、律师费、差旅、保函费等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双方均认可协议书中第三条所列的“欠款”指935000元。 超辉公司提交其法定代表人**与华晨公司的**之间2022年3月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欲证明就欠款935000元已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偿还欠款协议书》已作废。聊天记录显示:**请**确认超辉公司共欠华晨公司935000元,超辉公司分3次支付,3月11日内付20万,4月份付30万,5月份付清余款;余款付清后,华晨公司不得***公司要求支付一切违约金及其他赔偿,并让**确定律师费金额。**回复,欠款金额935000元没有问题,需要超辉公司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询问,欠款935000元付清后,是否确定不会再要求支付违约金。**回复,如果超辉公司按照上述约定确保及时付款,不拖延,不会要求超辉公司支付违约金。2022年3月11日,超辉公司自**账户向华晨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20万元。超辉公司主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与**沟通,故**的意思是华晨公司的真实意思表达,因账户被冻结,故无法履行后续支付义务。华晨公司主张**系普通员工,没有和解和免除违约责任的权限,超辉公司亦未履行全部付款义务。 华晨公司要求超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没有异议。超辉公司、***主张与华晨公司已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偿还欠款协议书》中补偿金标准过高,申请酌减。华晨公司同意对违约金进行酌减,但不同意按照利息标准酌减。华晨公司主***公司欠付的金额较大,其需要支付员工报酬和开展其他业务的费用,需要向其他公司付款,浪费了大量机会成本,但对超辉公司未按时付款造成的相关损失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华晨公司申请对超辉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裁定冻结超辉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32万元,于2022年2月18日对该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华晨公司支付保险服务费3480元,向本院交纳保全申请费5000元。 华晨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北京恩***事务所支付律师咨询服务费2万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本案中,华晨公司与超辉公司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超辉公司已于2021年6月4日取得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证书,华晨公司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已履行完毕,超辉公司作为服务接受***负有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期限支付服务费的义务。但因超辉公司未能按期履行《咨询服务协议》中的付款义务,各方另签订《偿还欠款协议书》,约定超辉公司应于2021年9月31日前向华晨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90万元及补偿金35000元。***公司向华晨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20万元,仍欠70万元咨询服务费及补偿金35000元未付,其行为再次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故华晨公司主***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70万元及补偿金35000元的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超辉公司、***虽主张之后与华晨公司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但是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未经过华晨公司的确认,且超辉公司亦未支付全部应付款项,故对于违约金的认定仍应以《偿还欠款协议书》中的有关内容为依据。对于华晨公司主张的支付补偿金1402500元的诉求,依据约定,该违约金应自2021年10月1日起算,因超辉公司已于2022年3月11日向华晨公司支付20万元,故2022年3月11日之前的计算基数为935000元,之后的计算基数为735000元。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本院考虑对于违约金计算标准的约定、华晨公司关于超辉公司迟延付款给其造成损失情况的陈述、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年利率20%。综上,对于935000元欠款对应的违约金,应自2021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22年3月11日止,本院酌定违约金数额为83040元;对于735000元的违约金,应自2022年3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对于华晨公司主张的***公司支付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和保险服务费,因双方对于该费用的承担有明确约定,故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偿还欠款协议书》的约定及当事人的陈述,***应对超辉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超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向华晨美亿(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70万元; 二、四川超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向华晨美亿(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9月31日之前的补偿金35000元; 三、四川超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向华晨美亿(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包括两部分:①83040元;②以73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的标准计算。以上①和②之和不超过1402500元); 四、四川超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向华晨美亿(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万元; 五、四川超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向华晨美亿(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保险服务费3480元; 六、驳回华晨美亿(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88元,华晨美亿(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华晨美亿(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13853元,由四川超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02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径行支付给华晨美亿(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保全申请费5000元,华晨美亿(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华晨美亿(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3021元,由四川超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97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径行支付给华晨美亿(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