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宏阳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达拉特旗宏珠供暖有限公司诉达拉特旗宏阳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621民初2320号
原告达拉特旗宏珠供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拉特旗宏阳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达拉特旗金鹏路舒馨园小区14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拉特旗宏珠供暖有限公司诉被告达拉特旗宏阳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拉特旗宏珠供暖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达拉特旗宏阳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达拉特旗宏珠供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达拉特旗宏阳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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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