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福建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福建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623民初5978号
原告:福建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128号富兴大厦B幢16楼L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593566945。
法定代表人:林永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华,福建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鑫,福建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西施岭(原罐头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775395466K。
法定代表人:陈琦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萍,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希淼,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景设计公司)与被告福建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城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景设计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洋鑫,被告港城房地产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黄海萍、黄希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景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华景设计公司与港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2、判决港城房地产公司支付定金66700元,并支付自2020年2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3、本案的诉讼费由港城房地产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华景设计公司与港城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港城房地产公司委托华景设计公司承担漳浦港城国际豪庭五期项目工程设计,设计费估算为666600元,合同签订7日内支付第一笔设计费用(定金)66700元,逾期支付,每日按设计费用千分之二计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港城房地产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66700元。
港城房地产公司辩称,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已经解除,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华景设计公司无权要求港城房地产公司支付定金66700元及违约金。理由如下:华景设计公司承揽的涉案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应在涉案项目工程的方案设计通过审批后才能开始进行施工图设计工作,方案设计文本尚未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批,案涉施工图设计合同尚未开始履行,华景设计公司无权要求港城房地产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其次,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生效要件,当事人仅有设立定金担保的合意,没有实际交付定金的,定金合同不能成立。本案定金合同不成立,华景设计公司不能要求港城房地产公司支付定金。华景设计公司的诉讼主张,缺乏证据,应予以驳回。
华景设计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供如下证据: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1份,证明华景设计公司与港城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及双方权利义务的事实;2、催款函1份,证明华景设计公司向港城房地产公司催讨设计费用的事实;3、工商信息1份,证明郑明煌为港城房地产公司经理的事实;4、微信聊天记录、基本信息、工程设计资质证书1组,证明涉案项目工程为联合设计,华景设计公司已交付合格的设计方案文本的事实;5、部分设计文本1组,证明华景设计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交付设计成果的事实。
港城房地产公司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对证据2的三性不予认可,华景设计公司提交的设计方案不能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批;证据4、5与本案无关。
港城房地产公司为支持其主张,依法提供如下证据: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1份,证明港城房地产公司于2020年1月与华景设计公司签订设计合同的事实;2、通知函、快递单、物流信息1组,证明港城房地产公司同意解除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的事实。
华景设计公司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2的三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合同解除后,港城房地产公司也要支付定金。
本院认证如下:华景设计公司提供的证据1、2、3、4能相互印证,均具有真实性,华景设计公司提供的证据5与华景设计公司无关联性。港城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经华景设计公司质证后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月,港城房地产公司与华景设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合同编号:×××01。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1、港城房地产公司将“漳浦港城国际豪庭五期(南地块)”项目工程发包给华景设计公司建设设计;2、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高层设计部分、架空及储藏部分、多层住宅部分、多层架空部分、商业层部分、地下室部分;3、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方案设计批复、审查合格的地质勘查报告、城市外网资料、自来水压力测试报告;4、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5、设计费:666600元;6、设计内容包括:总图、管线综合图、建筑图、结构图、给排水、强电、弱电、通风、消防、人防等图;7、提交施工图设计文本:施工图及计算书、甲方所提技术要求的专题汇报资料、满足施工需要,节点、构造、大样图完整、细部须深化到位、须设计立面墙砖铺贴图、板材分隔图;8、付款方式:第一次付款10%(定金),共计66700元,合同签订后7日内付清;第二次付款25%,共计166700元,施工图提交审查后7日内付清;第三次付款45%,共计300000元,施工图审查通过后7日内付清;第四次付款15%,共计100000元,单体封顶、主体结构验收后7日内付清;第五次付款5%,共计33330元,工程竣工验收后7日内付清;9、实际设计费用按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规划许可证所示面积乘以单价核定;10、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1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按实际工作量支付;12、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日,应承担付款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签订后,港城房地产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华景设计公司定金66700元(即合同约定的第一笔款项)。因港城房地产公司未向华景设计公司提供涉案项目工程方案设计阶段、初始设计阶段的设计文本,华景设计公司未进行涉案项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
本院认为,港城房地产公司将涉案“漳浦港城国际豪庭五期(南地块)”项目工程的建筑设计分别交由华景设计公司及案外人厦门标顶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完成。港城房地产公司将涉案工程的“方案设计阶段、初始设计阶段”交由案外人厦门标顶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将涉案工程的“施工图设计阶段”交由华景设计公司设计。华景设计公司与港城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履行期间,华景设计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港城房地产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收到华景设计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港城房地产公司同意解除该合同,故确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于2021年11月23日解除。因华景设计公司与港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的规定,因港城房地产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华景设计公司的定金,故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定金条款未生效,华景设计公司请求港城房地产公司支付定金,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华景设计公司请求解除与港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华景设计公司请求判决港城房地产公司支付定金667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福建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福建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于2021年11月23日解除;
二、驳回福建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0466元,减半收取5233元,由福建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文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洪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