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福建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洛阳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豫03执476号之一
福建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终863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4)洛民三初字第22号民判决书,申请执行洛阳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福建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洛阳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1265900元及延期履行滞纳金、诉讼费12048元、执行费15179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 2、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2018年3月13日、2018年3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洛阳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洛阳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号码为豫C×××**、豫C×××**、豫C×××**、豫C×××**、豫C×××**、豫C×××**、豫C×××**的车辆,但系轮候查封。 4、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上午到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洛阳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结果是该公司开发了天城一品楼盘共计13幢楼房,绝大部分已售出,尚有少部分未售出的房产均被其他法院予以查封。 5、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对被执行人洛阳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绍议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洛阳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洛阳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福建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勇 审判员  李予洛 审判员  张 蕾
书记员  卢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