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4民初4789号之一
原告:江苏博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竹山路9号金汇大厦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1MJCU81P。
法定代表人:金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磊,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宝成,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空港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底张街办明义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1MA6TL0DM1Q。
法定代表人:王欣。
原告江苏博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空港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江苏博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江苏博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博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345元,减半收取16172.5元,由江苏博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牛传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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