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705民初4381号
原告:山东某公司。
被告:潍坊某公司。
原告山东某公司与被告潍坊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办公楼租赁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10000元(自2023年2月计算至2023年5月,之后按每月27500元计算至解除合同判决生效之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办公楼占用费(自解除合同判决生效之日,按每月27500元计算,至返还办公楼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办公楼协议书》,租赁标的物为××街××路××大厦后院三层办公楼,租期10年,租金每年33万,自第三年起租金每年递增2%,半年缴纳一次,到期前15日交清,先交后用;后因疫情原因,原告体谅被告困难,给予优惠政策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2022年5月31日之前租金全部交清,之后按季度缴纳租金等事宜。后被告租金缴纳至2023年1月份,之后租金拖欠,期间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被告未缴纳。后原告再次于2022年2月22日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被告于2月24日复函原告并承诺2023年3月底支付房租,但拖欠至今。
潍坊某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办公楼租赁协议书》,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街××路××大厦后院三层办公楼转租给被告作酒店使用,租期10年(2018年9月20日至2028年9月20日),租金每年33万,自第三年起租金每年递增2%,半年缴纳一次,到期前15日交清,先交后用。如被告未按协议支付租金,原告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
2022年5月,原被告签订《租赁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因疫情原因,原告体谅被告困难,给予优惠政策,约定2022年5月31日之前租金全部交清,之后按季度续交纳等事宜。为缓解被告资金压力,被告自愿将酒店内自行安装的电梯(AIJWK)在合同到期后顶抵给原告,以此抵扣被告应交的2个月(2022年6月、7月)的房屋租金。协议还约定,签订该补充协议同时,被告另外交纳2022年8月现金房租。2022年8月31日之后继续租赁,并继续执行原合同的房租及其他所有事项。
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付房租至2023年1月。2023年2月之后的房租一直未交纳,经原告催要,被告承诺于2023年3月底支付。但被告未支付。
另查,涉案房屋被告用于经营酒店,目前处于停业状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向被告交付房屋后,被告应当按约支付租赁费。逾期支付,原告有权解除涉案涉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租赁物。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按照每月275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2月1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合同解除之日。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租赁物,逾期返还,应当支付原告房屋占用费。原告关于房屋占用费的计算标准,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放弃对本案相关证据进行质证抗辩的权利,并依法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山东某公司与被告潍坊某公司签订的《办公楼租赁协议书》及《租赁补充协议》;
二、被告潍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某公司租赁费(自2023年2月1日起按照每月27500元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
三、被告潍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某公司房屋占用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照每月27500元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房屋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潍坊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