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景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雅柏文荷塘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景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民终28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雅柏文荷塘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62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景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雅柏文荷塘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景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23)鲁0705民初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雅柏文荷塘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递交上诉状后,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雅柏文荷塘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柴象坤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