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5民初1670号
原告:山东景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滕玉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效盛。
原告山东景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2)鲁0705民初1669号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的相关规定,本案与(2022)鲁0705民初1669号案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2)鲁0705民初1669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刘海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侯银萍
书 记 员 扈家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