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锋思城界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公司与某某大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沪0101民初20867号 原告:某某研究院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 被告:某某大学某某医院,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房某,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某,某某律师事务所3律师。 原告某某研究院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大学某某医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0日立案。原告某某研究院某某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某某研究院某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研究院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某研究院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