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3民初6208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市翠屏区某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平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市翠屏区某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5月10日向原告重庆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重庆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计130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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