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6执复5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诚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不服武胜县人民法院(2019)川1622执异1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胜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川1622执5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所设立的分支机构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北部新区分公司所有的存于浦发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83×××48账户内的银行存款411950.34元。案款划拨后,被执行人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持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的立案决定书向武胜县人民法院申请暂停支付案款,***于2019年1月22日向武胜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武胜县人民法院查明:武胜县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川1622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被告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不服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7年5月4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16民终18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法院依法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川1622执5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所设立的分支机构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北部新区分公司所有的存于浦发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83×××48账户内的银行存款411950.34元。案款划回后,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持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的立案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向其通报了上述情况,说明要等公安机关案件侦查终结后,视情况发放案款。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尽快发放案款。 武胜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针对人民法院执行不作为行为提起的异议,从本院执行卷宗记载的情况看,执行案款已经划入法院账户,未及时发放的原因是因为被执行人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怀疑借款合同的经办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骗取借款并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法院暂缓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案款,为此武胜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已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制作了执行笔录,现时间虽然过去了一年多,但法院并未得到相关情况的反馈,该笔借款是否属于刑事案件的赃款尚不明确,本着“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武胜县人民法院暂缓发放该笔执行案款的行为并无不妥。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 ***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武胜法院(2019)川1622执异16号执行裁定在事实认定上混淆了内部管理与外部借贷间的法律关系。法院不能基于担心支付错误而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延缓发放执行案款。 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称,武胜法院(2019)川1622执异16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涉嫌“套路贷”侵害答辩人的利益。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武胜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该案的执行依据即(2016)川1622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2017)川16民终188号民事判决书系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对***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立案决定书复印件,只能证明公安机关对***个人涉嫌犯罪的侦查行为,不能否定法院判决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返还***借款的内容,该生效判决与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且该立案决定书作出时间为2017年5月4日,至今公安机关均未向执行法院送达协助冻结等相关法律文书。执行法院已将执行案款划入法院账户,应当予以及时发放。“先刑事后民事”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查,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部分。“先刑后民”并非法律原则,仅是诉讼中的习惯做法,该案已经一审、二审,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公安的立案侦查行为也不影响执行行为的实施,如果案款发放错误,亦可实施执行回转予以救济。武胜法院以“先刑事后民事”的理由暂缓发放案款的行为并无法律依据,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武胜县人民法院(2019)川1622执异16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