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XX勇与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1622执59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XX勇,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5日,住四*省武胜县。
被执行人: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戴宇跃,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以(2017)*1622执5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所有的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观音岩支行X账户内的银行存款80万元,现因案情需要,需解除对该账户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所有的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观音岩支行X账户内的银行存款捌拾万元整(¥80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