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622执异16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曹志勇,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吉文,四川诚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组织机构代码69390781-9。
法定代表人:戴宇跃,总经理。
曹志勇申请执行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川1622执5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即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北部新区分公司所有的存于浦发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账户内的银行存款411950.34元。案款划拨后,被执行人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持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的立案决定书向武胜县人民法院申请暂停支付案款,曹志勇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曹志勇提出异议称,执行案款已经划入法院账户,如果发放错误,亦可执行回转;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至今无结论,该侦查行为不能再成为阻止案款发放的正当理由;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并未对该笔案款进行保全;立案至今已经一年半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案款发放给异议人。
本院经审查查明:武胜县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川1622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曹志勇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被告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不服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7年5月4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16民终18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状。判决书生效后,曹志勇申请执行后,法院依法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川1622执5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即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北部新区分公司所有的存于浦发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账户内的银行存款411950.34元。案款划回后,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持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的立案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曹志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吉文到庭,向其通报了上述情况,说明要等公安机关案件侦查终结后,视情况发放案款。2019年1月22日,曹志勇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尽快发放案款。
以上事实,有武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提交的暂缓强制执行申请书、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的立案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是针对人民法院执行不作为行为提起的异议,从本院执行卷宗记载的情况看,执行案款已经划入法院账户,未及时发放的原因是因为被执行人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怀疑借款合同的经办人雷钊涉嫌伪造公司印章骗取借款并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法院暂缓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案款,为此武胜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已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制作了执行笔录,现时间虽然过去了一年多,但法院并未得到相关情况的反馈,该笔借款是否属于刑事案件的赃款尚不明确,本着“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武胜县人民法院暂缓发放该笔执行案款的行为并无不妥。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曹志勇提出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陈 波
审判员 王洪林
审判员 姚 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