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成都温江区国投兴城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5民初1549号
原告:成都温江区国投兴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万春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林。
被告: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77号7-4、7-5。
法定代表人:戴世国。
原告成都温江区国投兴城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成都温江区国投兴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温江区国投兴城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温江区国投兴城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9元,由原告成都温江区国投兴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荔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艺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