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终3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77号7-4、7-5#。
法定代表人:戴宇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印,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38号博瑞创意成都B座13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江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元明,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峪旖,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街46号附2号2栋3层2号。
负责人:余波。
原审被告:雷钊,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38岁,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上诉人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雷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8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上诉人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光勇
审判员曹洁
审判员张卫敏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