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31民初29号
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某某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某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