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渝0112民初28394号
原告:四川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设计院)与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建筑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建筑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审图费335058.2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2022年2月1日暂计至2023年5月31日的违约金为17105元(335058.24元*3.85%/365天*484天);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锦樾璧山城南项目(建筑)精细化审图合同》,约定原告承担被告该项目全专业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水电施工图精细化审图工作任务。第三条约定了服务收费以及付费方式,第四条约定了逾期付款的利息。2021年12月29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设计成果签收单》要求被告确认精细化审图工作成果内容,被告签收确认后,向原告签发了《设计工程完成申报表》,告知原告已满足合同第1、2付款节点的支付条件,应支付原告审图费服务费合计335058.24元。2021年12月17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请款函》要求支付审图费335058.24元,被告签字确认。2022年1月4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335058.24元的增值税发票。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前述审图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公司辩称,1.案涉合同约定了单价、数量确认方式为最终核算面积(以规划许可证面积为准)、计算方式,故351214.08元为签约时预设性的暂定不含税总价,并非原告所称的合同约定总费用,原告为取得审图费,自愿预设性约定以案涉项目规划许可证面积作为结算依据,体现了双方自愿承担可能的最终结算价款变动风险,价款的增减应以规划许可证面积为准。2.原告的诉请为合同之债,不能违背双方对计价方式(价款确认)的核心约定。3.案涉项目目前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为122957.09平方米,根据合同约定最终核算面积应以规划许可证的122957.09平方米为准并按约减少服务费用,原告诉请基于暂定的建筑面积、暂定合同价格不应得到支持,双方实际含税结算价款应为122957.09平方米×1.49元/平方米=183206.06元,被告的应付款金额应以此为准,超出部分,没有依据。4.原告提供的335058.24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未签收,未入账抵扣,被告不认可该开票金额,被告未付款原因系原告未予结算亦未提供正确的应付款金额发票所致,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即使是正确结算金额的183206.06元也因原告不认可该金额而应结算未结算也未开具开票等义务转化为被告的应付款,责任在原告。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1年12月6日,以被告某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某建筑设计院作为乙方签订了《××项目(建筑)精细化审图合同》,甲方确定乙方为××项目全专业(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施工图精细化审图单位,委托乙方对本项目进行精细化审查、技术服务与咨询等有关事宜,双方对此签订如下合同:第一条服务内容,1.结合甲方开发项目的实际设计进度,乙方应对设计单位提交的阶段性成果分专业进行检查、验证,主要负责以下内容:(1)审查各专业图纸的正确性,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甲方内控标准;(2)审查各专业图纸错漏碰缺;(3)协助甲方落实优化建议、审核图纸经济合理;(4)分专业提出审查报告;(5)分专业进行图纸评分工作。第二条乙方设计顾问服务工作的各专业要求,(二)精细化审图要求:乙方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甲方具体要求,负责对甲方提供的各专业最终版施工图纸进行系统性的评审及验证,重点关注各专业错、缺、漏、碰问题以及建筑消防和规范上的重大风险、结构经济与合理性、电气配电及消防系统、建筑防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和设备选型等重要内容。第三条服务收费即付费方式,1.本项目服务收费按照1.49元/平方米收取,暂定总建筑面积为249857平米,暂定总价:合同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增值税税额,其中不含税价格351214.08元、增值税税额21072.85元,合计含税价格372286.93元;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合同所表述的“价款”、“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总价”、“费用”等要求甲方给付的所有款项)均为含税价格;最终核算面积(以规划许可证面积为准)与暂定面积偏差±10%的部分将不再重新计费,超出或减少10%的部分相应增减服务费用,付费方式如下:合同签订后次月支付30%即111686.08元、设计人提供《第三方精细化审图意见表(全专业)》《西南集团项目精审报告(初审、复审)》并获得发包人认可后的次月支付60%即223372.16元、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进行合同结算结算完成后的次月支付10%即37228.69元;注:甲方付款采用集中付款方式处理,乙方应及时提供达到付款条件的相关资料、收款账户、资料证明、发票等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暂缓付款,直至乙方提交完整;3.甲方在办理每一次付款手续前,乙方须向甲方开具与已完工并完成核算产值或结算的产值等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第四条双方责任,1.甲方:(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以逾期支付金额为基数按本合同生效之日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第九条其他,1.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后即生效。合同签字页处有甲方某公司加盖印章以及黄某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字,乙方某建筑设计院加盖印章以及白某加盖印章。
2021年12月29日,黄某作为某公司代表签收了某建筑设计院向某公司提交阶段设计成果内容包括:1.《第三方精细化审图意见表(全专业)》;2.《锦樾璧山城南项目-第三方精细化审图全专业初审意见》;3.《锦樾璧山城南项目-第三方精细化审图全专业复审意见》。
2021年12月编制的《设计工程完成申报表》中载明:本月形象进度为首付款至设计人提供《第三方精细化审图意见表(全专业)》《西南集团项目精审报告(初审、复审)》并获得发包人认可:372286.93*0.9=335058.24元;审核进度情况为:进度款、报审金额335058.24元、审定金额335058.24元;至本月累计应付款335058.24元;进度款比例90%;本月实际应付款335058.24元,其中建设单位经办人处有“黄某”签字。
2022年1月4日,某建筑设计院向某公司开具了设计服务费335058.24元的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公司开发建设的锦樾璧山城南项目取得共计122957.09平方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某建筑设计院举示的其员工与微信备注“J黄某融创锦樾璧山城南项目”用户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1月4日,原告员工:黄工,我们的产值单字签完了没得呀?对方回复:我问哈……你们把发票开起。原告员工:黄工,麻烦给我一个开票信息嘛。对方发送一个word文档。原告员工:收到。原告员工向对方发送一个压缩文件包并称:黄工,发票,查验单和授权资料都在里面哈。被告表示黄某没有确认事实、进行结算的权限。法庭调查结束后,某建筑设计院向本院提供了原始载体予以核实。
某建筑设计院举示的其员工与微信备注为“J融创何工(锦樾璧山城南项目)”用户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2022年7月期间多次沟通付款事宜。被告表示其并未被告公司员工,也没有其司授权。法庭调查结束后,某建筑设计院向本院提供了原始载体予以核实。
庭审中,被告表示其仅签收了设计成果,黄某没有关于结算以及付款的权限,原告提供的发票没有签收及入账抵扣,目前仅取得12万多平方米的规划许可且已经修建,其余的12万多平方米还在申报规划许可证,认可原告已经提供了设计成果,若取得规划许可,则愿意向原告支付该部分审图费。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锦樾璧山城南项目(建筑)精细化审图合同》、《设计工程完成申报表》、签收单、邮件发送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微信聊天记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税务抵扣核验查询结果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某建筑设计院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锦樾璧山城南项目(建筑)精细化审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提供的服务是否达到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对此,本院评析如下:首先,按照双方签订的精细化审图合同约定,原告应针对设计单位提交的阶段性成果提供审查等服务,服务费用按照1.49元/平方米收取,暂定总建筑面积为249857平米,暂定含税总价为372286.93元,分三次支付即合同签订后次月支付30%、设计人提供《第三方精细化审图意见表(全专业)》《西南集团项目精审报告(初审、复审)》并获得发包人认可后的次月支付60%、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进行合同结算结算完成后的次月支付10%,现原告主张的系第一、二期共计90%的进度款335058.24元。根据本案查明的结果,案涉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原告依约提供了审图服务,并于2021年12月29日确认向被告提交了包括《第三方精细化审图意见表(全专业)》、《锦樾璧山城南项目-第三方精细化审图全专业初审意见》、《锦樾璧山城南项目-第三方精细化审图全专业复审意见》在内的全部成果,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双方约定的第一、二期款项的支付节点已经届满。其次,原被告虽然约定案涉合同的最终金额以取得规划许可的实际面积进行计算,其中与暂定面积偏差±10%的部分将不再重新计费,超出或减少10%的部分相应增减服务费用,但是原告主张的款项系第一、二期的进度款,而非最终结算款项,案涉合同所涉及的最终面积与暂定面积是否有差异应当以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结算确认的数据为准并在结算款项中予以调整,这不影响被告履行进度款的支付义务。最后,原告亦按照两笔进度款合计金额335058.24元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满足合同约定付款的条件。综上,原告提供的服务已经达到合同约定的第一期、第二期服务费的付款条件,原告据此主张审图服务费335058.24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实则系依据双方在合同第四条约定“每逾期支付一天,以逾期支付金额为基数按本合同生效之日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主张的利息,该笔款项均应于2022年1月支付,原告主张自2022年2月1日起按照合同生效之日即2021年12月6日适用的一年期LPR即3.85%计算至该笔款项付清之日止,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四川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审图服务费335058.24元;
二、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四川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335058.24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2.46元、保全费2290元,由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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