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工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黄冈市某某管理区沙湖办事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1127民初4073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檀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冈市某某管理区沙湖办事处。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 负责人:***。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某某公司)与被告黄冈市某某管理区沙湖办事处(以下简称沙湖办事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沙湖办事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4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3年6月7日起自2023年11月17日以80000元为基数按日2‰计算为26080元,2023年11月18日暂计算至2024年9月25日以40000元为基数按2‰计算为24960元,合计5104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19日,被告与原告签署合同编号为20****030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沙湖办事处下沙和美乡村建设示范点项目设计工程设计,合同总价款人民币80000元。原告于2023年11月10日、2024年4月27日共计向被告交付发票8万元。2023年5月16日、2023年5月29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设计图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合同款项40000元。余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沙湖办事处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4月19日,被告沙湖办事处作为发包人与作为设计人的原告湖北某某公司签署合同编号为20****030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沙湖办事处下沙和美乡村建设示范点项目设计工程设计,工程合同设计费为80000元。在合同签订七个工作日内第一次付款16000元,在景观方案通过后七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款32000元,提交全套景观施工图七个工作日内第三次付款32000元。并约定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合同中还对双方责任、其他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对案涉项目进行工程设计,2023年5月16日原告向被告交付《沙湖办事处下沙和美乡村建设示范点项目全套景观蓝图施工图》,2023年5月29日原告向被告交付《沙湖某某社区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计方案文本》,2023年8月30日,案涉沙湖办事处下沙和美乡村建设示范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原告并于2023年4月27日、2023年11月10日分别向被告交付金额为4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2023年11月17日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农业局代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40000元。2024年3月20日原告委托湖北檀柘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在2024年3月21日前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40000元,但被告仍未付款,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工程图纸图册移交清单、增值税发票及发票交付确认单、律师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证明书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公司与被告沙湖办事处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湖北某某公司承担沙湖办事处下沙和美乡村建设示范点项目设计工程设计,沙湖办事处向湖北某某公司支付设计费,双方成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完成工程设计并交付设计成果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设计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湖北某某公司要求被告沙湖办事处支付下欠设计费4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案涉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七个工作日内第一次付款16000元,在景观方案通过后七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款32000元,提交全套景观施工图七个工作日内第三次付款32000元。并约定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本案中,原告已于2023年5月29日完成设计成果交付,原告至今拖欠设计费40000元虽构成违约,但原告并未就被告逾期付款的损失向法庭举证,该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被告的违约程度等因素,酌情确认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某)的1.5倍标准计算。原告向被告发送的律师函中,要求被告在2024年3月21日付款,且未主张前期违约金,视为对付款期限作出变更,故违约金的起算点应为2024年3月22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黄冈市某某管理区沙湖办事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湖北某某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40000元,并自2024年3月22日起至设计费付清之日止,对下欠款项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某)的1.5倍标准向湖北某某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湖北某某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6元,减半收取计1038元,由湖北某某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由黄冈市某某管理区沙湖办事处负担538。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