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苏0582民初1852号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某,北京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苏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90332.6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050.27元(详见违约金计算详单),两项共计99552.9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张家港某公司翡翠西地块项目(联合操盘)-整期地下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案涉项目地下车库工程施工图设计等被告指定的工作内容,合同约定设计费1810232元,最终结算价格为1810053.04元。后原告按约完成设计工作,并向被告交付了设计成果,但被告在支付了1719720.40元设计费后,剩余90332.64元设计费至今仍未支付。原告与被告订立的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故原告将被告诉至贵院。
被告某乙公司在庭前证据交换时辩称,原、被告双方并未完成正式结算,原告并未向被告开具诉请对应金额的发票,根据案涉合同第3.3条的约定是先票后款,故被告不需要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某甲公司(设计方、乙方)与某乙公司(委托方、甲方)签订《张家港公司翡翠西地块项目(联合操盘)-整期地下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一份,约定由某甲公司为某乙公司开发建设的张家港某张地×-×-×地块项目进行设计,设计费为包干单价形式,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设计费用如下表:
《合同》第3条第3.1.1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14个工作日内,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开具发票送达甲方后,甲方支付剩余全部设计费……。第3.3条约定: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税金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满足合同付款条件/付款时间、向甲方申请支付前,须为甲方开具等额合法完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供甲方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甲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验证通过后,对于符合合同款项支付约定的进行支付。
《合同》第8条“双方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第8.3.2条约定:甲方无正当合理理由未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支付当阶段逾期未付款千分之二/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当阶段付款额的百分之十。
后某甲公司(设计方、乙方)与某乙公司(委托方、甲方)另行签订《张家港某公司翡翠西地块项目(联合操盘)-整期补充协议通用版》一份,就原合同部分未尽事项进行约定,主要载明:因现场原因,人防布点调整原因,增加变更工作量,经双方友好协商,合同外增加服务费用共计(含税总价)290000元,税率6%,不含税金额:273584.91元,税金:16415.09元。2.付款条件:提交设计成果经甲方确认后十四个工作日内,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开具发票,经甲方付款申请流转后向乙方全额支付本协议增加协议费用……。
上述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
江苏省某市场监管与某一体化平台显示,案涉工程已经于2022年12月9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2024年12月17日,某甲公司工作人员吴某向微信名为“苏州新城***”发送了《苏州片区设计类合同结算单》《面积明细表》。
该《苏州片区设计类合同结算单》载明:合同名称:张家港某公司翡翠西地块项目(联合操盘)-整期地下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合同签订金额:1810232元;合同结算金额:1810053.04元;合同结算增量及扣款情况(附详细说明及计算公式):本合同结算涉及金额变动,原合同总价1810232元。根据实测面积,结算金额为(1810053.04元)扣款0元,最终结算金额为1810053.04元。第三笔结算款为90332.64元,(已付进度款共计1719720.4元)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至100%”作为本次合同尾款支付的前提条件,张家港某公司翡翠西地块项目(联合操盘)-整期地下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已通过竣工验收并达到结算条件,现特发起本结算,请领导审批!
《面积明细表》载明:
某甲公司另提交了各楼栋的面积实测报告,整理如下表:
庭审中,原告某甲公司陈述,我方向被告发送了结算面积明细表及结算表单,已经进入正式结算程序,我方认为案涉合同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告主要义务为交付设计成果,开具发票仅为附随义务,被告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款。我方已开票金额是1719720.4元,我方庭后三日内开具剩余发票。关于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第四个付款节点,应付金额为合同总额的5%,即90502.65元,案涉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时间(地下车库含人防基桩工程)为2022年12月9日,则付款时间(14个工作日)为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29日。逾期付款时间自2022年12月30日起算,暂计至2024年12月23日,逾期违约金为131228.84元。但根据双方订立的合同第14页,8.3.2违约条款,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当支付当阶段逾期未付款千分之二每日的逾期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当阶段应付款额的10%,即9050.27元。因此第四个付款节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9050.27元。
被告某乙公司陈述,原告提交的《某设计类合同结算单》《面积明细表》是原告单方制作,明细表中的施工单价是跟合同一致的,但是实测面积需要庭后核实,等实测报告面积核对完了,就能确定诉请金额是否有问题。正常情况下,双方完成结算,我方要加盖公章,会有一个结算协议的。但因为本案原告工程比较简单,相当于是固定单价合同,单价是乘以实测报告的面积即可。现在只要是能确定实测报告面积就可以完成结算,确定结算金额流程。
审理中,原告某甲公司补充提交了建筑面积实测成果图和面积计算报告表,欲证明合同结算金额。被告某乙公司对该证据三性均无异议。
2025年3月20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开具了金额为90332.64元的增值税发票。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和被告某乙公司签订的《张家港某公司翡翠西地块项目(联合操盘)-整期地下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某甲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某乙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设计费用。根据原告某甲公司提交的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载明单价及面积实测报告载明的面积,计算得出总设计费为1810053.04元,被告某乙公司对该实测面积成果图和面积计算报告表的三性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某甲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90332.64元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条件:提交设计成果经甲方确认后十四个工作日内,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开具发票,经甲方付款申请流转后向乙方全额支付本协议增加协议费用……”。虽原告主张其主要义务为交付设计成果,开具发票仅为附随义务,但因案涉合同对于开票、付款的先后顺序进行了明确约定,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原告已经于2025年3月20日开具全额发票全部并交付被告,故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本院调整至以90332.64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9050.27元为限。
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设计费90332.6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90332.64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9050.27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4元,由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负担106元,被告苏州某有限公司负担1038元。被告应负担部分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详见当事人须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须知
当事人在法院调解、判决后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相关履行义务款项交纳至法院以下账户的,应在三日内将汇款人、金额、相关汇款依据及案号等情况书面告知承办法官。
1、诉讼费用。户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某苏州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
2、调解书、判决书确定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款项。户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某苏州张家港分行营业部,执行款账号:********。
3、汇款情况如未及时告知承办法官,导致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可能存在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等风险。
4、如未按调解书、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导致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采取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自动履行告知书
本案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一方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人民法院将对未主动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强制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部门)查询、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二)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地/财产隐匿场所进行搜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
(三)对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予以处置;
(四)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五)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乘坐飞机、高铁;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不得旅游、度假;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投标;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有关组织人事部门、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党组织等;
(六)被执行人须依法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调解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及执行费用;
(七)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包括但不限于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等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将依法追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为避免被强制执行影响你(单位)正常工作生活(生产经营),你(单位)应按期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直接付至原告收款账户或本院执行款账户,并应在履行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履行情况通知对方当事人或将履行凭证提交本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