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102民初10137号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饶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喻某,该公司经理兼董事。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