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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有限公司;太仓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5民初12170号 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该公司法务。 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并多次催缴后,未在本案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