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5民初7080号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钱某。
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苏州)有限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苏州)有限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