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12民初1769号
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现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1545元,由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