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湛廉法执字第545-1号
申请执行人:廉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男,195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
委托代理人:***,男,廉江市良垌镇干部。
被执行人佛山市鹏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廉江市人民法院(2014)湛廉法民一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佛山市鹏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即日起支付赔偿款人民币900元和受理费882元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义务。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佛山市鹏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在各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及车辆管理所等机构的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鹏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湛廉法执字第5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