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1民初2731号
 原告江西联丰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阳坪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MA362LT5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薇薇,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温烜,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西夏墅镇灵山中路**38-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Y89A95R。
 法定代表人王先进。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联丰合金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原告江西联丰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精密工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联丰合金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0元,予以退回原告江西联丰合金工具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