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704执177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联丰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阳坪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MA362LT5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薇薇,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烜,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灵山中路26号3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Y89A95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2年5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西联丰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精密工具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联丰合金工具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江西联丰合金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0721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 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肖 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