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衢开民初字第467号
原告:开化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所在地:开化县城关镇芹北路**。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赛嘉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开化县工业园区独山片区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赛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化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开化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化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开化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邱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