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民申55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阳西县福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城宋康东路**福达名苑第****首层。
法定代表人:詹艳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德战、钟国衡,均系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和华国际工程与设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东滨与中心大道交汇处曦湾华府**03Adiv>
法定代表人:梁秀兰,该公司董事。
再审申请人阳西县福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西福中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和华国际工程与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和华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阳西福中达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合同标的为80万元,深圳和华公司按标的额的40%收取阳西福中达公司32万元定金违反法律规定,即超额20%的16万元依法应当返还。2、深圳和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设计成果,构成违约,依法应当双倍返还定金。3、本案即使不适用定金罚则,深圳和华公司迟延交付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设计费用也已百分百减免,32万元应全部返还给阳西福中达公司。请求改判深圳和华公司返还无效部分定金16万元及双倍返还定金32万元给阳西福中达公司,并由深圳和华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阳西福中达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约提供基础资料和付款,深圳和华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约提交设计成果。合同签订后,阳西福中达公司于2013年1月22日向深圳和华公司支付了32万元定金。深圳和华公司收到阳西福中达公司的32万元定金后,开始设计工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阳西福中达公司、深圳和华公司双方均主张对方违反合同约定。但双方当事人都未能举证证明对方构成实质性违约,且阳西福中达公司自认其已于2013年6月18日另行委托他人对涉讼地块进行设计,并已通过电话告知深圳和华公司。故此,可以认定阳西福中达公司已通过上述行为向深圳和华公司传达了不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原审根据合同7.1条“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除不退还已付定金外,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的约定,判决驳回阳西福中达公司要求深圳和华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2万元及返还无效部分定金16万元的反诉请求并无不当。阳西福中达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阳西福中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阳西县福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桂宏
审判员 强 弘
审判员 黄立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钟惠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