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瑞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青岛瑞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崂民一初字第20号 原告青岛瑞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9号青大科技园D座。 组织机构代码号:66787076-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瑞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瑞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青岛瑞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