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杭州华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浙江临安中都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10民初17365号
原告:杭州华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沁雅花园康恒大厦901-908室。
法定代表人:徐毅。
委托代理人:石明斌,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钟晓航,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临安中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余村圣园路口。
法定代表人:徐国伟。
破产管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恩。
委托代理人:刘海林、赵洪军,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华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临安中都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原告杭州华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晓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临安中都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海林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委托原告就中都·青山湖畔临枫园第二标段配套景观工程进行设计,根据被告要求,该工程设计规模为总用地面积80718m2,建筑占地面积17930m2,景观工程面积62788m2,设计阶段包括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费收取标准为配套景观设计费按16元/m2,总额为100.5万元。原告于2013年12月18日向被告递交该工程设计合同。之后,景观设计方案经被告确认后,原告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因被告原因未向原告提交其签字盖章后的合同。该工程被告应支付设计费100.5万元。同时,《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第9.1.5条约定,被告应按约定的金额和时间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鉴于该违约金过高,原告自行予以减让,按20%计算,则违约金为20.1万元。上述两项合计为120.6万元。2015年1月15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被告破产清算案件,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管理人申报了对被告的债权。但2019年6月13日,根据管理人编制的《中都系十九家企业合并破产案债权表》,管理人未对原告申报的债权予以确认。2019年6月,原告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对被告的破产债权。现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确认原告设计费及逾期违约金总计120.6万元的债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提供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
1.2013年12月18日的建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委托原告就中都青山湖畔林枫苑二标段配套景观工程进行设计,原告按约完成设计工作并经图审的事实。
2.聊天记录一组,证明原告已经将施工图交付给被告的事实。
3.现场照片一组,证明被告已经按照原告设计图施工的事实。
4.景观设计方案文本一组,证明原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完成景观设计方案。
5.施工图一组,证明原告已经履行合同完成施工图工作的事实。
6.债权计算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申报债权的事实。
7.《中都系十九家企业合并破产案债权表》一组,证明被告的破产管理人不予认可原告债权的事实。
8.建设工程合同一份,证明一标段是按照16元每平方米来计算的事实。
被告答辩称,因为双方没有合同,原告是否履行,履行合同的程度,被告无法查明。同时对违约金部分同其他案子重复。
被告浙江临安置业有限公司未举证。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
原、被告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原告认为已经向被告提交了中都青山湖畔临枫园第二标段配套景观工程的设计方案,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00.5万元。
2015年1月15日,本院依法受理被告破产清算案件。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管理人申报了对被告的债权100.5万元。2019年6月13日,管理人召开中都系十九家企业合并破产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根据管理人编制的《中都系十九家企业合并破产案债权表》,管理人未对原告申报的债权予以确认。
2019年6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对被告的破产债权,后撤回了该起诉,另行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但就中都青山湖畔临枫园第二标段配套景观工程的设计方案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经向被告提交了设计成果,故原告主张的设计费不应予以支持。对违约金,因原告并未申报债权,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华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杭州华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对财产案件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冯 妍
人民陪审员  杨仁洪
人民陪审员  朱珍珠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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