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安徽省某有限公司;淮北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0621民初1477号 原告:安徽省信钢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镇淮海国际商贸城钢材市场0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淮北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西街道花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信钢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省信钢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省信钢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